碩士班修業規則


100.12.22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課程會議制訂
101.1.4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
101.4.20 100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
101.11.22.10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6.09.29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課程會議修訂
106.10.1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
106.10.25 10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
106.11.30 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通過

第一章  通則

第一條 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章  學士班

第二條  本校經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學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、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:

(一)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 8 學分。

(二)修滿基本能力課程 12 學分。

(三)修滿通識涵養課程 12 學分。

(四)修滿專業必修課程 54 學分。

(五)選修課程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 20 學分。

(六)畢業學分數為全人教育核心課程、基本能力課程、通識涵養課程 、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五者之學分數,至少 128 學分。

(七)107 學年度入學之學士班學生起須通過資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,其執行方式及標準依「輔仁大學學生基本素養培育與檢測實施辦法」辦理。

第三條  學生須於大二學年結束前參加英文檢定考試,成績並應達 CEF 之 B1 進階級或其他測驗相對應之同等級標準,未達上述標準者,須於大三學年結束前補考一次,若仍未達標準者,大四必需修讀本系規定之英語課程且成績及格始具有畢業資格。

第三章  碩士班

第四條  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數及課程規定如下:

(一)畢業學分數: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八學分 (含論文六學分)。

(二)必修科目:總體理論 (3學分)、個體理論 (3學分)、計量理論 (3學分)。

(三)「經濟理論專題」必修 (2學分):碩一下 (必修0學分)、碩二下 (必修2學分)。

第五條  選課規定:研二上每位研究生每學期至少須選修兩門課程,且選修之課程必須經所長與指導教授於選課清單上簽署。

第四章  附則

第六條  本規則未盡事宜,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七條  本規則經系務會議、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